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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高金枝洪能超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0號

抗告人
連恒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9日本院102 年度上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耀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0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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