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0號
- 抗告人
- 連恒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9日本院102 年度上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9日本院102 年度上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