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102 年度保險上字第1 號民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按第三審上訴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之情形外,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於103 年5 月26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狀內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