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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許明進謝肅珍陳真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

上訴人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102 年度保險上字第1 號民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按第三審上訴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之情形外,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於103 年5 月26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狀內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陳真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佳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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