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王振芬
上列當事人與陳威廷等二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5,00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12,000元未據繳納;又未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466 條之1 第4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13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