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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許明進陳真真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13號

上訴人
王振芬

上列當事人與陳威廷等二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5,00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12,000元未據繳納;又未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466 條之1 第4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13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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