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蔡明宛黃科瑜林紀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5號

上訴人
盧盛英

上列當事人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2 萬1,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 萬9,165 元,扣除上訴人已自行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7 萬8,165 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及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林紀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5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