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5號
- 上訴人
- 盧盛英
上列當事人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2 萬1,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 萬9,165 元,扣除上訴人已自行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7 萬8,165 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及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