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鄭月霞楊淑珍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

上訴人
張坤和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欽
訴訟代理人
章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之法定代理人陳家欽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依同法第178 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查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茂穗,目前已變更為陳家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未聲明承受訴訟,依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以裁定命其法定代理人陳家欽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宗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