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
- 上訴人
- 張坤和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欽
- 訴訟代理人
- 章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之法定代理人陳家欽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依同法第178 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查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茂穗,目前已變更為陳家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未聲明承受訴訟,依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以裁定命其法定代理人陳家欽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