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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93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徐文祥賴文姍謝靜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93號

上訴人
謝美蘭

上列當事人因與蔡炎銘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謝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93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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