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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國字第1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許明進陳真真謝肅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國字第14號

聲請人
王威凱
聲請人
潘麗娟
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相對人
高雄市甲仙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元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本件聲請人於第一審向相對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時,一併聲請訴訟救助,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該裁定可稽。則聲請人就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請求金額合計新台幣3,018,835 元),仍為該准予訴訟救助裁定效力所及,即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月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國字第14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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