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國字第1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國字第14號
- 聲請人
- 王威凱
- 聲請人
- 潘麗娟
- 相對人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陳菊
- 相對人
- 高雄市甲仙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李元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本件聲請人於第一審向相對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時,一併聲請訴訟救助,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該裁定可稽。則聲請人就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請求金額合計新台幣3,018,835 元),仍為該准予訴訟救助裁定效力所及,即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