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國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國字第9號
- 聲請人
- 王雅惠
- 相對人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陳菊
- 相對人
- 高雄市甲仙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李元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利益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又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經該基金會函覆在卷,復無其他足資認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是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按之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