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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4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高金枝吳登輝劉定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49號

上訴人
楊黃甚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第二審被上訴人陳黃月娥及第二審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新臺幣(下同)1,690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41,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4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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