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4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49號
- 上訴人
- 楊黃甚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第二審被上訴人陳黃月娥及第二審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新臺幣(下同)1,690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41,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