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海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國福
- 訴訟代理人
- 吳麒律師
- 上訴人
- 謝佳晏
- 被上訴人
- 吳韋霖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藍庭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3 年9 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3 年9 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