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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國彬魏式璧劉傑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海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國福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上訴人
謝佳晏
被上訴人
吳韋霖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3 年9 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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