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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

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徐文祥劉定安謝靜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蔡高德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再審原告
蔡優三
再審原告
蔡錦秀
再審原告
蔡錦雀
再審被告
蔡璧霞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段關於「抗告意旨略以」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原告起訴主張」。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謝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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