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蔡高德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 再審原告
- 蔡優三
- 再審原告
- 蔡錦秀
- 再審原告
- 蔡錦雀
- 再審被告
- 蔡璧霞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段關於「抗告意旨略以」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原告起訴主張」。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