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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36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鄭月霞吳登輝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36號

上訴人
詹金信
被上訴人
林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103 年度上字第336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及訴狀查詢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 項、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洪以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3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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