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再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15號
上訴人即
- 再審原告
- 陳思宇
- 再審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再審被告
- 劉斯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3 年9 月5 日本院103 年度再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及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上訴人並未依限補繳及補正上開事項,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查詢表在卷可憑。則上訴人之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二、至上訴人雖向本院表示其係欲提起抗告而非上訴(見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單所載),然本件係以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而非以裁定駁回,則其法定救濟程序應為上訴而非抗告,故上訴人雖表明其係欲抗告而非上訴,並提出「抗告」狀,但因與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仍以提起「上訴」之程序處理,併予說明。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