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再易字第2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高金枝吳登輝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21號

再審原告
謝金燕
再審原告
謝金秀
再審原告
謝金蓉
再審原告
謝侑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再審被告
林竹男

      劉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 頁第5 行關於「103 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2 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齊椿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再易字第2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