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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國字第2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許明進陳真真謝肅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國字第20號

聲請人
王金柱
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相對人
高雄市甲仙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元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利益新台幣(下同)4,0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又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經提出審查表為憑,復無其他足資認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是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按之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月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國字第20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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