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亞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鍾芳蘭
- 被上訴人
- 林勝勇
曾淑芬
曾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1 月13日103 年度重上字第100 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505萬3,483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12,792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