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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高金枝邱泰錄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上訴人
亞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鍾芳蘭
被上訴人
林勝勇

       曾淑芬

       曾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1 月13日103 年度重上字第100 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505萬3,483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12,792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0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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