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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5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蘇姿月劉傑民劉定安

抗告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4日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補充判決),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因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茲限抗告人於其聲請訴訟救助駁回確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51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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