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4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42號
- 上訴人
- 洪國禎
- 被上訴人
- 蔡沈雪櫻
張福樺(原名張哲寧)
陳治平
楊國瑞
蘇邱馚
戴淑萍
吳學智(原名吳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6,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條第2 項前段及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