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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9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真真楊國祥郭宜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94號

上訴人
徐筠喬
被上訴人
徐盛春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825,0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55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00 元/ 平方公尺=3,825,000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8,375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9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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