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楊國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22號

上訴人
林瑞榮

上列當事人與正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9萬8,920元,本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7,235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故本件第三審應先暫徵裁判費38,6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2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