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2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22號
- 上訴人
- 林瑞榮
上列當事人與正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9萬8,920元,本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7,235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故本件第三審應先暫徵裁判費38,6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