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真真郭宜芳楊國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上訴人
伍鐘和美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振霖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253,370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367.18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71,500元=26,253,37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4,6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