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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陳真真甯馨郭宜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7號

上訴人
李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2,96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893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7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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