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0號
- 上訴人
- 芳鑫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家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9 日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40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1,75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7,279 元,未據繳納;另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亦未委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