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0號

上訴人
芳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家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9 日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40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1,75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7,279 元,未據繳納;另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亦未委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史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