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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簡色嬌張維君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9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薛國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佩蓁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29,000 元(計算式:占用1713地號土地面積200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5,14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76,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9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