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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95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高金枝邱泰錄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95號

上訴人
張洪碧蓮
送達代收人
翁玉雲
被上訴人
郭碧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3 月23日104 年度上字第195 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0,900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4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95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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