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2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22號
- 再審原告
- 孟慶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25,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3,92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