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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鄭月霞吳登輝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7號

上訴人
順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議緯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
被上訴人
先靖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忠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複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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