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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抗字第9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鄭月霞劉傑民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91號

抗告人
陳俊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蘋果日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4 年1 月12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救字第9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經原審於民國104年1 月12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並於同年2 月25日送達。嗣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4 年3 月23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並已於同月30日收受上開裁定正本,業於同年4 月21日確定,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用,復有裁判費查詢表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宗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抗字第91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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