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抗字第9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91號
- 抗告人
- 陳俊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蘋果日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4 年1 月12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救字第9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經原審於民國104年1 月12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並於同年2 月25日送達。嗣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4 年3 月23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並已於同月30日收受上開裁定正本,業於同年4 月21日確定,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用,復有裁判費查詢表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