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7號
- 上訴人
- 李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2,96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893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