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0號

上訴人
芳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家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9 日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40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1,75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7,279 元,未據繳納;另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亦未委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史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