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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鄭月霞魏式璧楊淑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0號

上訴人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信湧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 年4 月29日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90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28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17,6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美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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