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再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再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楊黃甚
- 即再審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再審被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41,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及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