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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再字第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徐文祥李昭彥賴文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再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楊黃甚
即再審原告
被上訴人即
再審被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41,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及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再字第9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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