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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國易字第9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國易字第9號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被上訴人
林陳錦鈴
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6 年3 月16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本院為調查本件因果關係中斷一事,請兩造就此部分再說明,並提出證據供調查,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國易字第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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