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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24號

確認價金讓與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徐文祥賴文姍許明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24號

上訴人
陳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昌建設有限公司等6 人間因確認價金讓與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 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24 號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0,22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62,236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 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2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價金讓與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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