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
- 上訴人
- 許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職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9 日本院105 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3,97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4,518元,未據繳納。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上開缺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