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3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34號
- 上訴人
- 蕭彬吾
蔡玉音
黃麗利
上列當事人與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 萬9,44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 萬8,03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及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