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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3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簡色嬌黃國川林紀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34號

上訴人
蕭彬吾

      蔡玉音

      黃麗利

上列當事人與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 萬9,44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 萬8,03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及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林紀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34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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