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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63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真真楊國祥甯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63號

抗告人
沈明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姚春紅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3日本院105 年度家上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珈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63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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