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6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63號
- 抗告人
- 沈明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姚春紅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3日本院105 年度家上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6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姚春紅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3日本院105 年度家上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