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2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23號
- 上訴人
- 慧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佩娟
- 被上訴人
- 馬來西亞商科藝工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為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 年9 月13日105 年度建上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051萬1,738 元【計算式:29,328,814元+1,182,924元=30,511,73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0,864 元,依法應由上訴人繳納,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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