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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5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高金枝謝靜雯邱泰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56號

抗告人
詹主忠
抗告人
詹金元
抗告人
詹金水
抗告人
詹鳳如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詹主忠
相對人
深水觀音禪寺
法定代理人
李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5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