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0號

返還寄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徐文祥李昭彥賴文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0號

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淑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艾奇科技企業社即張詮彬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補正,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寄託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