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6號
- 上訴人
- 楊芳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永等4 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19日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56號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32,575 元【472,085 +1,046,830 +1,297,247 +1,716,413 =4,532,575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68,919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