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徐文祥黃悅璇許明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6號

上訴人
楊芳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永等4 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19日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56號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32,575 元【472,085 +1,046,830 +1,297,247 +1,716,413 =4,532,575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68,919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白 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6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