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2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陳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昌建設有限公司等6 人間因確認價金讓與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 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24 號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0,22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62,236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