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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48號

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9 日

l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48號

上訴人
李進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金鼎、李碧雲間因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19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48 號民

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

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7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4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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