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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9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95號

上訴人
任登壽

      余世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業主洪天耒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1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95 號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14,47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3,077元,未據繳納。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亦未委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上開缺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9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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