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8號
- 上訴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郁雯等之間因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
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郁雯等之間因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
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