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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8號

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徐文祥黃悅璇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8號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郁雯等之間因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

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8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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