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國立中山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鄭英耀
- 被上訴人
- 忻國明
吳恩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 年12月13日105 年度勞上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9 萬850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3,080元,依法應由上訴人繳納,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