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5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56號
- 抗告人
- 詹主忠
- 抗告人
- 詹金元
- 抗告人
- 詹金水
- 抗告人
- 詹鳳如
-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 詹主忠
- 相對人
- 深水觀音禪寺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