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9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6號
- 聲請人
- 柯金鶯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4 年度原重上國字第2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應予准許。
理由
聲請人求為將105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時,上訴人柯光輝之陳述譯為文字,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合乎法律規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6號
上列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4 年度原重上國字第2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應予准許。
聲請人求為將105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時,上訴人柯光輝之陳述譯為文字,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合乎法律規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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