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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3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徐文祥李昭彥黃悅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35號

上訴人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寶琴
上訴人
蓮香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芳良
上訴人
仁道國際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俊仁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被上訴人
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9 月19日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135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40,800元,應徵裁判費682,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訴人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蓮香齋事業有限公司並應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等之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35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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