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3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35號
- 上訴人
-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寶琴
- 上訴人
- 蓮香齋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芳良
- 上訴人
- 仁道國際商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俊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朗律師
- 被上訴人
- 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9 月19日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135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40,800元,應徵裁判費682,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訴人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蓮香齋事業有限公司並應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等之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