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淑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艾奇科技企業社即張詮彬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補正,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艾奇科技企業社即張詮彬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補正,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